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金永泰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倩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484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丽民初字第6895号 |
案号 | (2016)津0110执2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神飞剪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垫款本金24905574.84元以及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15日以24949081.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24905574.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金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6852元,由被告天津市神飞剪板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永泰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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