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永翔仓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肖家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133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83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59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日期 | 2018-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三裕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12日前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11,906.55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725,125.86元以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本案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对账单为准); 二、被告上海三裕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12日前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18万元; 三、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永翔仓储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上海特荣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光、陈晋、林兴顺、谢洪涛、上海纵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闽沪物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三裕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十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三裕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40,536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8,107.20元,由被告上海三裕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永翔仓储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上海特荣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光、陈晋、林兴顺、谢洪涛、上海纵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闽沪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先行垫付,上述十二被告应于2014年9月12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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