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泽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7****219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10158号 |
| 案号 | (2018)闽0583执265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4355633.23元及利息(利息以4355633.2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3020元; 四、被告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李建文、李佩英、李建义、林琼籽、廖建伟、黄金姬、李泽生、李成郎应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李建文、李佩英、李建义、林琼籽、廖建伟、黄金姬、李泽生、李成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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