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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泽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915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3民初5739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1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7395655.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12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因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200元;     三、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李泽生、施亚蕊、廖建伟、黄金姬、李建文对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南安市万灵石艺有限公司、李泽生、施亚蕊、廖建伟、黄金姬、李建文、方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或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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