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发改节能罚〔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工业投资项目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在没有通过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5号备用锅炉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鉴于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5号备用锅炉(130蒸吨/小时循环硫化床高温高压锅炉)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我局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此次节能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5号锅炉建设项目保持现状,在节能主管部门没有通过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前,不得进行建设、生产、使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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