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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价检处〔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部分时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时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7小时,涉及上网电量292744千瓦时,脱硫电价款4391.16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3小时,应给予罚款,涉及上网电量46423.33千瓦时,脱硫电价款696.35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以内6小时,涉及电量97765千瓦时,除尘电价款195.53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23小时,涉及电量288755千瓦时,脱硝电价款2887.55元,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8小时,应给予罚款,共涉及电量86430千瓦时,脱硝电价款864.30元。以上环保电价加价款总计金额7474.24元。本机关认为,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向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价检告[2019]10号),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鉴于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能认真配合检查,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7474.24元(柒仟肆佰柒拾肆元贰角肆分);2、罚款1560.65元(壹仟伍佰陆拾元陆角伍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4
    决定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