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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价检处〔2018〕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嘉环函〔2017〕39号、嘉环函〔2017〕114号)和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1、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24小时,因CMOS传输故障致使二氧化硫折算浓度(mg/Nm3)显示数值为零60小时,合计84小时,涉及上网电量792422千瓦时,脱硫电价款11886.33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7小时,应给予罚款,涉及上网电量72074千瓦时,脱硫电价款1081.11元;2、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以内8小时,因CMOS传输故障导致烟尘折算浓度(mg/Nm)显示数值为零13小时,合计21小时,涉及电量212115千瓦时,合计除尘电价款424.23元;3、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1小时,因CMOS传输故障导致氮氧化物折算浓度(mg/Nm)显示数值为零28小时,合计39小时,涉及电量374166千瓦时,合计脱硝电价款3741.66元,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3小时,应给予罚款,共涉及电量29769千瓦时,脱硝电价款297.69元。以上环保电价加价款总计金额16052.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16052.22元(壹万陆仟零伍拾贰元贰角贰分);2、罚款1378.80元(壹仟叁佰柒拾捌元八角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3
    决定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