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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价检处〔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4年6月1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部分时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时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嘉环函〔2016〕79号)和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151624.87元(壹拾伍万壹仟陆佰贰拾肆元捌角柒分);2、罚款2491.93元(贰仟肆佰玖拾壹元玖角叁分),罚没款共计154116.80元(壹拾伍万肆仟壹佰壹拾陆元捌角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7
    决定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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