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晓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879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02民初662号 |
案号 | (2018)苏1002执14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林律师费2.4万元; 三、被告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徐霞、伍良明对上述第一、二条款被告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32元,由被告(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32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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