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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纪晓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879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45号
    案号 (2015)泰中执字第00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6-04-21
    已履行 扣划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131.2元,扣除执行费,余款已全部转付申请执行人。
    未履行 余款未给付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396666.6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0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7.84%计算),并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律师代理费45万元; 二、被告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尚志市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应付的账款38976000元限额内对被告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枫江苏公司、汉枫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中行姜堰支行已预交,被告汉枫江苏公司、汉枫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行姜堰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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