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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169****7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1048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恢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留拥进、郑经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表健、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留拥进、郑经融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表健、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留拥进、郑经融追偿;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400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承担15400元,被告留拥进、郑经融、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表健、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承担7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留拥进、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经融、林表健、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被告留拥进、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表健、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郑经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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