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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留拥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026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6419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01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留拥进、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清雅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吴志绶、晋江市金戈王鞋服皮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志绶、晋江市金戈王鞋服皮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留拥进、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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