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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湖东果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嘉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8232****5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6033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3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平湖东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利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价款193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62元,由被告平湖东果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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