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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庆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864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民终1020号
    案号 (2016)皖1302执3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6-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41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1667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413.26元; 三、韩万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43473.54元,宿州市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宿州市新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25元,由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由上诉人韩万强负担23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25元,由上诉人韩万强负担12662.5元、上诉人宿州市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662.5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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