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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58****94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679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1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费用9910053.4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26元,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256元,被告天津新河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1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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