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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俊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610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9723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1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05-11
    已履行 320000.00
    未履行 74152.00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敏晨塑业有限公司货款635150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宜兴市敏晨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2元,减半收取5236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9456元,由敏晨公司负担454元,瑞和公司负担9002元(该款已由敏晨公司预交,瑞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敏晨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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