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公(治)行罚决字[2020]036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瑞安市同丰线业厂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3日开始,位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瑞安市同丰线业厂分别于5月13日出库使用了10kg的高锰酸钾;于5月13日出库使用了90L的过氧化氢;于5月14日出库使用了50L的过氧化氢,于5月15日出库使用了15kg的高锰酸钾,但这四条流向信息于同年6月3日才通过网上向公安机关报备,已超过了规定的5日时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瑞安市同丰线业厂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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