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和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249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民终277号 |
案号 | (2018)鄂72执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捞油作业费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围油栏损失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三、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输油管损失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四、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检测费用401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12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五、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修复施工费697603元及利息(利息以697603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六、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营运损失1619373.8元及利息(利息以1619373.8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以上第一至第六项赔款,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驳回原告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7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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