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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春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101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2401民初2180号
    案号 (2017)吉2401执3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18-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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