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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春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101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2401民初3254号
    案号 (2017)吉2401执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及押金722160元,幷支付装修款5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1.6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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