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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春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101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敦民初字第3149号
    案号 (2016)吉2403执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周家飞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周家飞所购买的敦化市富海商居1号楼二层2029、2030、2031、2032、2033五个门市房在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预登记手续,待房屋竣工验收后依约交付房屋,依法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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