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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市监处〔2018〕3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5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施宝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