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湖浔市监处〔2018〕30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5 |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施宝华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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