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自然罚字〔202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越界开采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并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18500元;2、并处罚款所得金额30%的罚款65550元,即218500元×30%=6555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没款总额共计人民币2840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3 |
决定机关 | 天等县自然资源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仕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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