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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天力友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647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8893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5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天力友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漠风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古商国际收藏品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欠莫尼克电梯(北京)有限公司货款129200元、案件受理费1547元向莫尼克电梯(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北京天力友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漠风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古商国际收藏品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莫尼克电梯(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分别以129200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二2014年7月31日止;以129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天力友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漠风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