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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中区甪直钢亿模具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20506MA****M27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386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6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嘉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甪直钢亿模具加工厂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及《机器买卖合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吴中区甪直钢亿模具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回购案涉10台数控机床设备,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10万元,共计支付原告苏州嘉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于2021年6月24日前支付8万元,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1年11月1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9万元。三、若被告吴中区甪直钢亿模具加工厂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嘉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总额25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6万元一并申请执行。四、被告宁清、马计划对被告吴中区甪直钢亿模具加工厂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五、原告苏州嘉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保全费798元,合计1671元,由原告苏州嘉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98元,被告吴中区甪直钢亿模具加工厂、宁清、马计划承担873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21年6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苏州嘉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嘉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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