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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众源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9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3民初131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3执1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市众源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5345.6元及利息(以1195345.6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上浮50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深圳市众源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郭仕鸿与被告罗志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众源光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60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62元,三被告共同负担7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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