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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75****9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民初1184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恢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美元644.3万元,截止于2016年10月30日的罚息人民币268.49万元;并支付以本金美元644.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3835%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以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63835%逐月累算的复利; 二、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截止于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34.04万元、罚息人民币399.98万元;并支付以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以利息人民币134.04万元、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逐月累算的复利; 三、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50万元,截止于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54.1万元、罚息人民币775.66万元,并支付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罚息;以本金人民币69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以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逐月累算的复利,以人民币695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人民币154.1万、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逐月累算的复利; 四、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五、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陆廷秀对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机器设备(详见登记编号苏A21-07-2014-0013及苏A21-07-2014-0014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9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46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79657元,由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陆廷秀、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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