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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5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9.28元;2、没收不合格备样口罩共计50只;3、罚款人民币80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4.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静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