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0069****69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2民初3493号 |
案号 | (2020)桂1102执15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反诉原告黄笛与反诉被告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订立的《项目转让合同》无效; 二、反诉被告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黄笛返还转让价款120万元,并赔偿反诉原告黄笛损失[损失计算方法:(100万元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0%+(20万元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0%]。 三、驳回原告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黄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4024元(原告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8元(反诉原告黄笛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黄笛承担5728元,反诉被告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200元,反诉被告贺州市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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