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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合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684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金民二初字第02362号
    案号 (2016)豫0105执4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合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合安实业有限公司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合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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