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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2〕125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4日10时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庆春路47号附近巡查时,发现浙DW1278普通客车在该处停靠上客5人,约定乘车前往上虞,每人准备支付车费30元,经调查核实,浙DW1278普通客车为沥海至杭州市际班车,车辆所有人为浙江省上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场驾驶员为罗永明,杭州市庆春路47号非该公司经核准的配客站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省上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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