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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440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岩民初字第14号
    案号 (2019)闽08执恢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00383.3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3日起至本院指定期间届满之日止以7100383.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9%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2800元; 三、若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20台五轴数控刀具磨床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在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告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林强钟、张小红、张红燕、李刚、吴克敏、高莹、余文淇、赖晓龙对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林强钟、张小红、张红燕、李刚、吴克敏、高莹、余文淇、赖晓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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