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72****50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民初327号 |
案号 | (2019)闽08执4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927,981.19元及至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13,462,537.68元; 二、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927,981.19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未清偿的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复利和罚息); 三、如果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付款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有权就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赤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编号:龙国用2011第200107号】及地上建筑物(以2014年7月16日设定抵押权时的地上建筑物为限)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林强钟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扣除第三项抵押权实现范围后,在最高额授信额度31,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52.59元,由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林强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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