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卜相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723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1932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4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日期 | 2017-12-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卜相军、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785826.05元及罚息(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罚息405403.18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785826.05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卜相军、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卜相才、梁文英对被告卜相军、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卜相才、梁文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卜相军、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0元,被告卜相军、瑞昌市振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卜相才、梁文英共同负担27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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