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40019****8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03民初462号 |
案号 | (2019)桂0403执9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小群、黄燕群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46918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办好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6号一层5号商铺的解押手续并将完整产权过户资料提交给房产管理部门时止); 二、驳回原告盛小群、黄燕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为4786元,由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小群、黄燕群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46918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办好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6号一层5号商铺的解押手续并将完整产权过户资料提交给房产管理部门时止); 二、驳回原告盛小群、黄燕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为4786元,由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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