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40019****8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03民初925号 |
案号 | (2019)桂0403执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惠仪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741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自2016年3月20日起算,计至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办好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6号一层86号商铺的解押手续并将完整产权过户资料提交给梧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时止); 二、驳回原告黄惠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为958元,由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惠仪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741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自2016年3月20日起算,计至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办好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6号一层86号商铺的解押手续并将完整过户资料提交给梧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时止); 二、驳回原告黄惠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为958元,由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桂D6386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D279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共96天的停运损失99300元; 二、驳回原告梧州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司法鉴定费用6600元,合计7803元,由被告黎华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惠仪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741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自2016年3月20日起算,计至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办好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6号一层143号商铺的解押手续并将完整过户资料提交给梧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时止); 二、驳回原告黄惠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为958元,由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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