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瑞隆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1MA****5B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9326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84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43113.38元;二、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具体计算为:以6043113.3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1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127元,由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第7页共7页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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