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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9****4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458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4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23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8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计算至2018年3月24日,以23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50元,减半收取13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75元,由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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