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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7****1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3890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68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883万元,并支付利息128885.71元、罚息(截至2018年12月18日为428486.08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88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8日为2032.12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461794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233262。三、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安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晓、洪耀良、张华锋、俞卫娟对被告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528元,由被告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安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晓、洪耀良、张华锋、俞卫娟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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