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67****1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1568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12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97799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481421.36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银(吴江中小)借字2014年第187-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20168)。 二、被告洪耀良、杨志红、奚韶锋、王莹对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编号为中银(吴江中小)个保字2014年第187-1号、中银(吴江中小)个保字2014年第187-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额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08元,由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洪耀良、杨志红、奚韶锋、王莹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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