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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琴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7****1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4008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良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16%计算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574%计算利息); 二、被告沈良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以上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沈良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丁越、奚韶锋、洪耀良对被告沈良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3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920元,由被告沈良兴、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丁越、奚韶锋、洪耀良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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