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912****824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9民初2772号 |
| 案号 | (2019)黑0109执5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00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置备于该公司供何伟东、周丽娟查阅、复制; 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00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置备于该公司供何伟东、周丽娟查阅; 三、驳回何伟东、周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何伟东、周丽娟已预付)由何伟东、周丽娟负担15,550元,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此款给付何伟东、周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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