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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73****85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2383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大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896869.82元及利息(以代偿本金2896869.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大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钱巧林、鄂有亮、陈斌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6元,减半收取16638元,由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告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钱巧林、11鄂有亮、陈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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