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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73****85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4359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对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1492.14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诉讼代理费42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朝阳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77元,由被告江苏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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