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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洋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578****8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初4685号
    案号 (2019)豫01执1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0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7998207.28元及利息2338662.55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9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襄城县湛北乡十里铺村311国道西侧土地及房产(具体他项权证编号以本院查明部分载明为准)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中27619356.5元(其中本金25998207.28元,利息1621149.2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9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上述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中的12717513.33元(其中本金12000000元,利息717513.3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9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黄海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赵小灿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黄海、赵小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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