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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洋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056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民初132号
    案号 (2018)豫04执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762499.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为以44762499.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数额扣除已经偿还部分,罚息为自2017年6月29日逾期归还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按照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为贷款期间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4825%计收);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设定的抵押权范围内对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产权证号:郏房权证郏县字第16001680号;郏房权证郏县字第16001681号;郏房权证郏县字第16001682号;郏房权证郏县字第16001683号;郏房权证郏县字第16001684号)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号:郏国用(2016)第G160020号、郏国用(2016)第G160021号】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周运杰、李红侠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对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在本金15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圣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对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在本金44762499.24元及截止2017年9月12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为以44762499.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数额扣除已经偿还部分,罚息为自2017年6月29日逾期归还之日至2017年9月12日按照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为贷款期间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4825%计收至2017年9月12日)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49元,由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圣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周运杰、李红侠、黄洋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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