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斌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124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横商初字第00263号 |
案号 | (2016)苏0412执30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日期 | 2016-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4000000元及律师费475000元,并承担24000000元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75元,由被告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电汇,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并注明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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