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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丸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76****63X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82民初975号
    案号 (2020)冀1182执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辽宁金九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凯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930元及违约金39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被告辽宁金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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