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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5F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0753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68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5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安徽大富智慧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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