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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皇亭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66****3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3737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1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徐剑英对被告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借款本金360万元以及利息1378684.93元的债权。二、被告苏州皇亭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190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928元,由被告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皇亭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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